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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经营过期化妆品,这家理发店被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09-24 17:10 来源:上城好市监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上城区某理发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自2019年开始开展美发业务,2024年6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化妆品专柜上发现11种共计80件产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包含了染发膏、发膜等,其中有的产品已经开封使用。当事人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和化妆品注册证等材料,但未能提供与履行查验义务相关的进货台账、销售明细及票据凭证等证据材料;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订单和被查获化妆品数量计算,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约1235元;上述涉案化妆品是当事人为到店消费者提供美发服务时使用,不单独售
  基本案情
 
  上城区某理发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自2019年开始开展美发业务,2024年6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化妆品专柜上发现11种共计80件产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包含了染发膏发膜等,其中有的产品已经开封使用。当事人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和化妆品注册证等材料,但未能提供与履行查验义务相关的进货台账销售明细及票据凭证等证据材料;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订单和被查获化妆品数量计算,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约1235元;上述涉案化妆品是当事人为到店消费者提供美发服务时使用,不单独售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定性和法律适用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进货化妆品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条件,故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不再没收违法所得,给予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上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警告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提醒
 
  经营者在经营化妆品时,应履行法定义务,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法建立并遵守有关化妆品的进购、经营、贮存等各项制度。使用超过有限期的化妆品,可能会对人体产生有害物质,危害人们健康。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化妆品时,要选择正规、合法的渠道,仔细查看产品标签,以防购买到或使用到过期化妆品。
日期: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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