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发布了《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年报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2024年第10号)。通告公示期内,相关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现依法对我省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普通化妆品予以取消备案。取消备案的产品,自取消之日起,不得上市销售、进口。
特此通告。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