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东阿县某护肤洗化门市部没有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东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XX护肤洗化门市部在购进化妆品时未向供货者索要市场主体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该商家做出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淘宝某药店对其经营的化妆品的功效做虚假宣传。
高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XX药店在淘宝平台经营化妆品,标题宣称了“美白”的功效,经调查,该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不具备其宣称的特殊化妆品功效,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四)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的规定。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对该商家做出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冠县某公司经营已注销备案的化妆品。
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XX公司经营的洗发产品已注销备案,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对该商家做出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