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濮阳范县某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一、案情简介
执法人员在对范县某理发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洗头作业间的货架上发现待用的某染发膏1盒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化妆品扣押。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综合自由裁量等事项,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1.05万元。
二、典型意义
当事人管理意识淡薄,未对使用的化妆品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并记录有效期限,致使在经营中使用过期化妆品一盒;化妆品的使用期限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承诺产品能够确保其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期限,处于使用期限内的化妆品才可以上市销售、使用。该类型案件的办理,对化妆品经营者履行自身主体责任具有警示作用,对及时化解化妆品安全风险具有积极意义;因此,经营者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尽到自己的义务,保护自己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共同营造化妆品经营的良好环境。
执法人员在开展同类案件调查取证、定性裁量等工作中,在办理理发店、宾馆、洗浴中心使用过期化妆品的案件中,要确定违法事实。即是否使用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违法事实的前提下综合裁量标准,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
案例二:濮阳县某超市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执法人员在濮阳县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某品牌去屑洗发露,企业未能提供以上产品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同批次检验报告和验收记录。经调查,该企业提供不了该批产品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和验收记录。该企业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依法依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1000元。
二、典型意义
当事人管理意识淡薄,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该类型案件的办理,对化妆品经营者履行自身主体责任具有警示作用,对及时化解化妆品安全风险具有积极意义。因此,经营者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尽到自己的义务,保护自己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共同营造化妆品经营的良好环境。
执法人员在开展同类案件调查取证、定性裁量等工作中,在违法事实的前提下要综合裁量标准,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
案例三:濮阳台前县某理发店经营标签瑕疵化妆品案
一、案情简介
执法人员到台前县某理发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经营的某品牌染发膏标签国妆特字后面有印字脱落,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下架该化妆品,改正违法行为。随后,濮阳市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该品牌染发膏标签国妆特字后面有印字脱落的化妆品仍在销售。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台前县某理发店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二、典型意义
当事人管理意识淡薄,未对使用的化妆品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标签瑕疵化妆品责令改正的仍不予改正,依然上架销售。该类型案件的办理,对化妆品经营者履行自身主体责任具有警示作用,对及时化解化妆品安全风险具有积极意义。因此,经营者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尽到自己的义务,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共同营造化妆品经营的良好环境。
执法人员在开展同类案件调查取证、定性裁量等工作中,在办理理发店、宾馆、洗浴中心标签瑕疵化妆品的案件中,要确定违法事实。即是否真实销售标签瑕疵的化妆品,在违法事实的前提下综合裁量标准,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