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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化妆品广告应注意哪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10-19 11:21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增长,人们对儿童个护产品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儿童化妆品市场也越来越火热。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家长在挑选适合孩子的化妆品时,经常会被广告宣传中的“可食用”“食品级”“纳米技术”“成分天然”“安全呵护”等字眼所误导,误解为是安全的保障,更适合给儿童使用。为了规范儿童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保护家长、儿童的合法权益,现就儿童化妆品广告中应注意的几点重要事项做出以下提示。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增长,人们对儿童个护产品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儿童化妆品市场也越来越火热。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家长在挑选适合孩子的化妆品时,经常会被广告宣传中的“可食用”“食品级”“纳米技术”“成分天然”“安全呵护”等字眼所误导,误解为是安全的保障,更适合给儿童使用。为了规范儿童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保护家长、儿童的合法权益,现就儿童化妆品广告中应注意的几点重要事项做出以下提示:
 
  儿童化妆品广告要树立正确的宣传导向
 
  《广告法》第九条第七款“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法》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儿童化妆品广告不得出现“软色情”“歧视”“容貌焦虑”等不良价值导向、违背儿童纯真天性、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如在儿童化妆品广告中出现“湿痒护理、告别湿疹”等宣称能够治疗湿疹的医疗内容,涉嫌违法。
 
  不得含有“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使人误解可食用的有关图案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在儿童化妆品广告中含有“食品级”“可食用”等宣传内容或使人误解其可食用的有关图案的,涉嫌违法。
 
  不得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用语,不得对超出儿童化妆品功效的内容进行宣传
 
  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相关规定,在儿童化妆品广告中不能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用语进行宣传。同时,儿童化妆品广告不得进行“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与儿童化妆品使用目的不一致的功效宣传。
 
  此外,家长在选购儿童化妆品时,请认准“小金盾”标识。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标注“小金盾”。“小金盾”是儿童化妆品辨识标志,区别于非儿童化妆品,但并非质量认证标志。儿童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小金盾”标志时,不得将“小金盾”标志与获得国家审批、质量认证等宣传用语相挂钩,混淆“小金盾”标志的涵义,暗示该产品已经获得监管部门审批或者质量安全得到认证。
 
(供稿:广告与网络交易监测中心) 
日期: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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