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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级”化妆品?不存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5-08 09:08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民举报,对辖区某公司设立的某平台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一款进口羊脂乳头霜时,宣称该产品适合哺乳期女性使用,是“食用级羊脂膏,宝宝可以吃的羊脂膏”。
  爱美的你
 
  曾为“食品级化妆品心动过吗?
 
  爱娃的你
 
  曾为“食品级”化妆品豪气买单吗?
 
  “食品级”化妆品真的可以吃吗?
 
  ——案情简介——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民举报,对辖区某公司设立的某平台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一款进口羊脂乳头霜时,宣称该产品适合哺乳期女性使用,是“食用级羊脂膏,宝宝可以吃的羊脂膏”。
 
  执法人员通过查验该款产品的成分构成、进货来源等信息,最终证实该款产品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并非食品或保健食品,当事人宣传使用“食用级”等词汇并无任何依据。
 
  ——法律分析——
 
  国家药监局明确表示,不存在“食品级”化妆品,“食品级”化妆品是对消费者的误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本案中,当事人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传为“食用级”“宝宝可以吃的”,并无科学依据,严重误导了消费者。该行为对消费者,特别是哺乳期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带来了隐患,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1、经营者在宣传化妆品时,严禁使用“ 食品级”“可食用”等词汇误导消费者,严禁给家长产生该化妆品即使给儿童食用也无风险的暗示。否则,经营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时,应明确化妆品和食品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依据不同的法规规定,使用不同的产品标准、原料要求、生产条件等,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食品级”化妆品。
 
  3、消费者应明确误食化妆品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日常使用中,如偶尔少量从口唇部摄入化妆品,不必过于担心,因为这种摄入量较小,仍在安全容许的范围内。但如果儿童把化妆品误当作食品,主动大量摄入,则可能导致健康风险,如果出现不适症状,应及时就医。
 
供稿:普陀区市场监管局 
日期: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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