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相关产品备案人认为我局取消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你的合法权益,可以自本通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通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60353777、60353888。
特此通告。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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