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时发现,辖区内一化妆品店货柜上有34袋消毒湿巾,货柜内摆放着15盒化妆品及护肤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该化妆品店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化妆品予以扣押并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立案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在此,执法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使用化妆品时,尽量从正规途径购买合格化妆品,选购进口化妆品时,应注意检查有无中文标签,使用期限和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等,同时,还应注意化妆品不得宣称疗效,也不能使用医疗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