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检验检测院、省药品认证中心、省局行政服务中心:
为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和《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化妆品生产许可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二、已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局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我省将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进行许可工作,达到要求,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省局将按照“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五、为便于统一管理,对2016年底“两证”尚未到期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省局将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六、“两证”自动顺延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于2016年9月15日前提出换证申请。从2017年1月1日起没有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七、牙膏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按照本通知执行。
八、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化妆品生产企业换证工作,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敦促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要点》进行硬件改造和软件升级,在规定的时限完成换证工作。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