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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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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7-07 11:00:12  来源: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421
核心提示:请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照以下自查重点开展全面自查,2023年7月12日前完成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自查和整改材料留档备查,并于2023年7月14日前将《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企业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报送到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发布单位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7-05 生效日期 2023-07-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全市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号多用”专项检查,集中排查治理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行为。请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照以下自查重点开展全面自查,2023年7月12日前完成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自查和整改材料留档备查,并于2023年7月14日前将《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企业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报送到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自查重点:(一)“一号多名称”。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

(二)“一号多商标”。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三)“一号多主体”。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相关词语,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四)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等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及时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各企业应认真开展相关自查工作,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在企业自查阶段结束后,针对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以及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按要求上传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图片的问题,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生产销售“一号多用”违法产品行为,将依法查处;对未按要求上传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图片的行为,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附件: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企业自查整改情况    报告表

联系人及电话:郭先生,0750-3168709。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4日

附件下载:

   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企业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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