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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关于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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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7-07 10:59:47  来源: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735
核心提示: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粤药监办妆〔2023〕167号)要求,自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全市范围内将组织开展“一号多用”专项检查,集中排查治理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行为。
发布单位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7-04 生效日期 2023-07-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全市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营者: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粤药监办妆〔2023〕167号)要求,自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全市范围内将组织开展“一号多用”专项检查,集中排查治理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行为。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规  定,集中排查治理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检查,引导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持续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二、检查重点

(一)“一号多名称”。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

(二)“一号多商标”。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三)“一号多主体”。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相关词语,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四)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等情况。本市辖区内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及时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2023年6月至7月初)

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营者要对照检查重点开展全面自查,特别是对特殊化妆品上市前、普通化妆品备案时或者已注册、备案产品的销售包装发生变化的,按要求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至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的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企业应于2023年7月15日前完成自查,自查和整改材料留档备查,并于2023年7月17日前将《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企业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报送到本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二)检查阶段(2023年7月至9月)

在企业完成自查整改的基础上,佛山市将针对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以及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按要求上传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图片的问题,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生产销售“一号多用”违法产品行为,将依法查处;未按要求上传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图片的行为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投诉举报电话:0757-12315/0757-12345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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