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生产经营企业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化妆品原备案平台无人认领的备案产品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22〕119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化妆品原备案平台无人认领的备案产品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22〕119号)

分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10 09:25:28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595
核心提示: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药监办许〔2021〕422号)有关“截至2022年3月31日仍无人认领的相关备案产品,由所在地监管部门予以取消备案”等要求,我局拟取消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管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认领在原备案平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已备案的我市产品(产品名单见附件1)。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23日止。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对上述化妆品取消备案。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市监通告〔2022〕119号
发布日期 2022-08-09 生效日期 2022-08-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药监办许〔2021〕422号)有关“截至2022年3月31日仍无人认领的相关备案产品,由所在地监管部门予以取消备案”等要求,我局拟取消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管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认领在原备案平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已备案的我市产品(产品名单见附件1)。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23日止。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对上述化妆品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个人身份证,向所在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附件3)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通告。

附件:   1.深圳市原备案平台无人认领的备案产品清单.pdf

   2.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docx

   3.深圳市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docx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9日


化妆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