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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和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启用准备工作的通知 (晋药监办函〔202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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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22 05:49:00  来源: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5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将正式上线。为做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和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启用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晋药监办函〔2021〕42号
发布日期 2021-03-22 生效日期 2021-03-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化妆品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将正式上线。为做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和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启用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
 
  1、为方便企业提前做好化妆品注册备案准备工作,自2021年3月24日起,省内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gov.cn),下载操作手册(用户管理部分),自行学习系统操作方法。
 
  2、自2021年4月1日起,省内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gov.cn),按照《规定》的要求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注册备案用户账号。
 
  3、自2021年5月1日起,省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
 
  4、自2021年5月1日起,原化妆品行政许可和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原注册备案平台)不再接收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此前已在原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并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批决定的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继续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开展审评审批。
 
  二、关于原注册备案平台已注册和备案的产品
 
  为保障化妆品使用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三、关于祛斑美白和防脱发化妆品功效评价检验报告
 
  1、自2022年1月1日起,申请祛斑美白、防脱发化妆品注册时,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人体功效试验报告。
 
  2、2021年5月1日前申请并取得注册的祛斑美白、防脱发化妆品,注册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补充提交人体功效试验报告。
 
  3、202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请并取得注册的祛斑美白、防脱发化妆品,注册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补充提交符合要求的人体功效试验报告。
 
  四、关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2、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3、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五、关于普通化妆品年度自查报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需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自查报告。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0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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