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生产经营企业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 (桂药监办9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 (桂药监办98号)

分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0-29 09:47:4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342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国药监妆〔2021〕47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网络销售化妆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在巩固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工作基础上,自治区药监局定于 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在全区范围内再次组织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工作。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桂药监办98号
发布日期 2021-10-27 生效日期 2021-10-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国药监妆〔2021〕47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网络销售化妆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在巩固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工作基础上,自治区药监局定于 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在全区范围内再次组织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办法》正式实施为契机,全面自查、集中整治网络销售化妆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办法》关于网络销售化妆品的各项规定有效落实,规范网络销售化妆品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二、工作重点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重点提升电子商务平台监管能力,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组织开展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自查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自查工作取得实效;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结合我区实际做好网络营销化妆品抽检计划,按要求完成抽检任务。

(一)清理整治未经注册或者未备案的化妆品

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注册备案情况开展重点检查,清理整治利用网络销售的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冒用他人化妆品注册证的化妆品以及国家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的化妆品。

(二)清理整治标签违法宣称的化妆品

对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展示的化妆品产品标签等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准确且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开展重点检查,对标签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违法宣称药妆、干细胞、刷酸、医学护肤品等的化妆品进行清理整治。

(三)清理整治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化妆品

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清理整治利用网络销售的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化妆品、超范围或者超限量使用限用组分生产的化妆品等,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等。

三、工作内容

本次专项行动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分为工作部署和自查整改阶段、专项检查阶段、工作总结三个阶段。

(一)工作部署和自查整改阶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部署专项行动,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检查计划和检查要求,分解落实监管责任。

按照本次专项行动工作重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规培训,及时宣贯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提高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二是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自查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履行实名登记、建立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等义务的情况。三是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化妆品开展集中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经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的化妆品以及其他违反《条例》《办法》规定的行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并报告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要求见附件1)。同时,将相关核查线索移交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要求见附件2)。四是督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所经营的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

(二)专项检查阶段(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统筹协调、整体部署,结合地区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一是针对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问题,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自查整改阶段发现的核查线索要追根溯源,对违法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二是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对违反《条例》《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查处。三是鼓励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利用技术手段开展网络监测,通过数据检索、大数据筛查等方式提高专项行动的针对性、靶向性,对网络监测发现的违法线索依法查处,涉及跨地区核查的,及时转送核查线索。四是根据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实际需要,结合自治区级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对重点产品开展网络抽样检验。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结合国家、自治区级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对儿童化妆品、祛斑美白类等化妆品开展网络抽样检验。

(三)工作总结阶段(2022年10月)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填写相关情况统计表,梳理存在的问题,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按要求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及时汇总上报相关抽检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明确专人负责,明确负责电子商务平台监管相关科室积极配合。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依职责全面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管力度,监督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管理责任,监督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对严重违法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必要时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要坚持问题为导向,针对网络销售儿童化妆品、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等重点产品,认真开展抽检工作,检出一批假冒伪劣、非法添加化妆品。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树立安全用妆意识,构建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良好格局。

(二)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对专项行动发现的网络销售化妆品违法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处理,严格按照《条例》《办法》等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要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加大曝光力度,发挥震慑作用。

(三)强化部门协作和行刑衔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科室间协同监管,对涉及利用网络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的,由负责电子商务平台或网络销售相关科室重点查处;对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及时上报自治区药监局,依法列入异常名录;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自治区药监局将根据专项行动工作进度情况组织开展专项工作调研,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此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梳理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请各单位于2021年11月10日前报送本次专项行动联络员信息(见附件3);2022年1月31日前报送自查整改阶段工作总结和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自查整改阶段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2022年10月1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相关材料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1076819379@qq.com,工作中如有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自治区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联系人:施海伶 、谢立宇,联系电话:0771-5782055。

附件:   1.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违法行为制止报告表.docx

   2.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核查线索移交表.docx

   3.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项行动联络员信息表.docx

   4.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自查阶段情况统计表.docx

   5.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docx

6.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化妆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