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生产经营企业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世博会期间进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世博会期间进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分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25 04:36:52  来源: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3498
核心提示: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发布上海世博会期间关于进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发布单位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0-05-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一.有关定义:

  ㈠本要求中的 “世博会进口食品/化妆品”特指具备上海世博局出具的《世博会入境物资证明函》,进口后供参展方工作人员自用、或在展馆用于陈列展示、或在展馆用作派送、品尝、试用、餐饮、销售等用途的食品/化妆品。

  ㈡本要求中的“正常贸易进口食品/化妆品”:指不具备《世博会入境物资证明函》的进口食品/化妆品。

  二.世博会期间进口食品/化妆品安全保障的工作模式

  ㈠世博会进口食品/化妆品:

  ⒈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上海检验检疫局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世博会进口食品/化妆品实施绿色通道制度:

  ⑴对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动植物源性食品,由世博局指定的物流服务供应商上海中外运报关有限公司、海程邦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或泛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凭参展方出具的食品清单加盖展馆公章后代为申请办理《许可证》;

  ⑵由上述世博局指定的物流服务供应商凭《世博会入境物资证明函》到上海检验检疫局世博园区办事处代为办理报检、检验检疫手续;

  ⑶直接运到世博局指定的2号物流仓库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并在2号物流仓库等待实验室检验检疫结果。

  ⒉绿色通道制度内容:

  ⑴进口直通模式:上海检验检疫局世博园区办事处直接受理上海口岸海空港世博会进口食品/化妆品的报检并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⑵《许可证》申请、审核绿色通道:需要办理《许可证》的进口食品,通过《世博会专用动植物源性食品审批绿色通道》申请,由上海检验检疫局审核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许可证》;

  ⑶检验检疫绿色通道:自货到世博园区办事处实施现场检验检疫之日起,检验检疫合格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证单。

  ⒊世博会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程序

  世博会进口食品/化妆品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要求,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并获得合格证单后方可进入世博园区。

  ⑴参展方应根据实际到货的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品种和数量,如实申报其实际用途,并分别填写《仅供工作人员自用的食品/化妆品清单》(附件1表格)、《仅用于陈列、展示的食品/化妆品清单》(附件2表格),以区分用于派送、品尝、试用、餐饮、销售等用途的食品/化妆品。

  ⑵参展方对申报为仅供工作人员自用的食品/化妆品出具《参展方工作人员自用食品/化妆品安全责任声明》(附件1),对申报为仅用于陈列、展示的食品/化妆品出具《境外参展方陈列、展示用食品/化妆品承诺书》(附件2),世博会组织方分别在《责任声明》和《承诺书》上确认盖章。

  ⑶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检验检疫过程中,对进口后仅供参展方工作人员自用、或在展馆仅用于陈列展示的食品/化妆品,在参展方申报、承诺和组织方确认的基础上免于审核中文标签,亦可视情况不作实验室检验,但须保留样品。

  ⒋通过工作人员随身携带方式入境的自用食品/化妆品应由世博局指定的物流服务供应商上海东浩外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凭参展方出具的食品清单、以及世博局《世博会境外参展方工作人员自用物品/随身携带货物确认函》到上海检验检疫局相应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代为办理报检、检验检疫等手续。

  ⒌禁止将申报为展馆工作人员自用和仅用于陈列展示的食品/化妆品用于派送、品尝、试用、销售和餐饮,违者将受到中国法律法规的处罚。

  ㈡正常贸易进口食品/化妆品:按一般进口食品/化妆品的要求、流程实施检验检疫。

  其中进口食品经现场检验检疫和采样后,仅能存放在上海检验检疫局备案公布的(已有存放场所备案要求的)储存场所,或在《进口食品承诺书》中承诺的食品存放场所(尚未公布存放场所备案要求的),经检验检疫合格并获得检验检疫合格证单后方可销售、使用。

  三.对食品进口商、进口食品收货人的要求

  ㈠食品进口商、进口食品收货人的备案管理和快速登记。

  ⒈只有获得检验检疫备案或快速登记资格的企业方可从事世博会进口食品的进口业务。

  ⒉上海检验检疫局网站已发布通告,通过正常贸易途径所进口食品如分销进入世博园区内使用的,相关食品进口商、进口食品收货人必须在相关食品调运出库后1个小时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报送食品出库记录:

  ⑴已获得进境肉类经营单位备案资格的企业,以及进口冰鲜、冷冻、干腌熏等初加工或未加工水产品的企业,须登录《进境动物源性食品采样批流向网上核对系统》(http://ciq.9fun.cn/entmanage/),上传《世博园区专用动植物源性食品流向信息表》进行申报。首次登录前,企业须拨打68549999*16213联系系统维护人员,获取用户名和登录密码。

  ⑵进口其他食品的企业,须登录《上海口岸涉世博进口食品销售记录申报系统》(http://ciq.9fun.cn/Expo_Food/)进行申报。首次进入时,须首先完成企业信息的快速登记,以获得用户名和登录密码。

  ㈡进口报检时须递交食品进口商或进口食品收货人出具的《进口食品货物清单》、《进口食品承诺书》(样张格式可从上海检验检疫局门户网站下载),所有食品进口商、进口食品收货人须建立并运行《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㈢企业登记的信息、以及报送的涉世博的进口食品出库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及时。

  ㈣上海检验检疫局将采取现场检查、网上核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企业有瞒报、漏报、错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间对企业所进口全部食品采取口岸扣留检验措施;如发现企业有擅自动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进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Ο一Ο年五月十日

  附件1.    参展方工作人员自用食品/化妆品安全责任声明及清单
附件2:   参展方陈列、展示用食品/化妆品承诺书及清单
 


化妆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