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自治区药监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不予和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zcfghkjc@163.com。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清单》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
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不予和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xls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