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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通用基准》等4个基准修订文件的通知 (内药监发〔202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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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6-08-03 10:33:5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通用基准》和《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不予和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四个基准”)修订内容已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四个基准”修订内容和修订后全文印发给你们,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药监发〔2026〕28号
发布日期 2026-07-31 生效日期 2026-07-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原《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内药监发〔2024〕50号)同时废止。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监局各处、检查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通用基准》和《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不予和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四个基准”)修订内容已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四个基准”修订内容和修订后全文印发给你们,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内药监发〔2024〕50号)同时废止。

对《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不予和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序号1、2中关于销售假药、销售(使用)劣药适用条件:(三)“随货同行单与发票同步查验,且与应税劳务清单或发票内品名、批号、数量一致”内容中关于“随货同行单与发票同步查验”规定,自施行之日起未同步查验的不适用于免责,本条内容规定不溯及既往。请各相关单位、部门及时向企业做好宣贯指导工作。

   附件:1-7

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通用基准

2.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政处罚裁量基准

5.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不予和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6.裁量基准修订主要内容

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通用基准.doc

2.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x

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x

4.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x

5.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不予和免予行政处罚清单.xlsx

6.裁量基准修订主要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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