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截至2025年7月,现行有效的普通化妆品可能涉及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微生物和理化指标检验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明确产品执行的标准应当提交对产品实际控制的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相关检验方法自发布以来经历多次新增/修订,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对产品控制的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在产品执行的标准“质量控制措施”的“简要说明”中,采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测定方法的,应当填写修订后的检验方法名称。
为进一步规范产品执行的标准填报工作,梳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实施以来新增/修订内容,形成现行有效的普通化妆品可能涉及的微生物和理化指标检验方法汇总如下。其中,(国家药监局2023年第41号通告)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12号通告)化妆品中二噁烷的检验方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化妆品中葡糖醛酸等1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和化妆品中羟基癸酸的检验方法、(国家药监局2025年第18号通告)化妆品中锂等43种元素的检验方法等新增/修订内容须特别关注。备案人应定期核查国家药监局官网公布的最新检验方法要求,确保备案资料符合最新相关法规要求。
现行有效的普通化妆品可能涉及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微生物和理化指标检验方法汇总如下(相关附件可在文末下载):
| 序号 |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要求 | 检验项目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检验方法名称(新增/修订汇总) | 备注 | 附件名称 | 
| 1 | 普通化妆品应当检测菌落总数。 | 菌落总数 | 第五章 2 菌落总数检验方法 | ||
| 注:①指甲油卸除液不需要检测微生物项目。 | |||||
| ②乙醇含量≥75%(w/w)的产品不需要检测微生物项目。 | |||||
| ③物理脱毛类产品需要检测微生物项目。 | |||||
| 2 | 普通化妆品应当检测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 第五章 6 霉菌和酵母菌检验方法 | ||
| 注:①指甲油卸除液不需要检测微生物项目。 | |||||
| ②乙醇含量≥75%(w/w)的产品不需要检测微生物项目。 | |||||
| ③物理脱毛类产品需要检测微生物项目。 | |||||
| 3 | 普通化妆品应当检测耐热大肠菌群。 | 耐热大肠菌群 | 第五章 3 耐热大肠菌群检验方法 | ||
| 注:①指甲油卸除液不需要检测微生物项目。 | |||||
| ②乙醇含量≥75%(w/w)的产品不需要检测微生物项目。 | |||||
| ③物理脱毛类产品需要检测微生物项目。 | |||||
| 4 | 普通化妆品应当检测金黄色葡萄球菌。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第五章 5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方法 | ||
| 注:①指甲油卸除液不需要检测微生物项目。 | |||||
| ②乙醇含量≥75%(w/w)的产品不需要检测微生物项目。 | |||||
| ③物理脱毛类产品需要检测微生物项目。 | |||||
| 5 | 普通化妆品应当检测铜绿假单胞菌。 | 铜绿假单胞菌 | 第五章 4 铜绿假单胞菌检验方法 | ||
| 注:①指甲油卸除液不需要检测微生物项目。 | |||||
| ②乙醇含量≥75%(w/w)的产品不需要检测微生物项目。 | |||||
| ③物理脱毛类产品需要检测微生物项目。 | |||||
| 6 | 普通化妆品应当检测汞。 | 汞 | 第四章 1.2 第一法 氢化物原子荧光光度法 | ||
| 第四章 1.2 第二法 汞分析仪法 | |||||
| 第四章 1.2 第三法 冷原子吸收法 | |||||
| 第四章 1.6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国家药监局2025年第18号通告) | (国家药监局2025年第18号通告)检验方法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在方法实施前,鼓励化妆品注册、备案相关检验采用此方法。 | (国家药监局2025年第18号通告)化妆品中锂等43种元素的检验方法 | |||
| 7 | 普通化妆品应当检测铅。 | 铅 | 第四章 1.3 第一法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
| 第四章 1.3 第二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
| 第四章 1.6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国家药监局2025年第18号通告) | (国家药监局2025年第18号通告)检验方法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在方法实施前,鼓励化妆品注册、备案相关检验采用此方法。 | (国家药监局2025年第18号通告)化妆品中锂等43种元素的检验方法 | |||
| 8 | 普通化妆品应当检测砷。 | 砷 | 第四章 1.4 第一法 氢化物原子荧光光度法 | ||
| 第四章 1.4 第二法 氢化物发生原子吸收法 | |||||
| 第四章 1.6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国家药监局2025年第18号通告) | (国家药监局2025年第18号通告)检验方法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在方法实施前,鼓励化妆品注册、备案相关检验采用此方法。 | (国家药监局2025年第18号通告)化妆品中锂等43种元素的检验方法 | |||
| 9 | 普通化妆品应当检测镉。 | 镉 | 第四章 1.5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
| 第四章 1.6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国家药监局2025年第18号通告) | (国家药监局2025年第18号通告)检验方法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在方法实施前,鼓励化妆品注册、备案相关检验采用此方法。 | (国家药监局2025年第18号通告)化妆品中锂等43种元素的检验方法 | |||
| 10 | 1、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当检测pH值。 | pH值 | 第四章 1.1 稀释法 | ||
| 2、宣称脱毛用途的产品应当检测pH值。 | 第四章 1.1 直测法 | 不适用于粉类、油基类及油包水型乳化体化妆品 | |||
| 注:纯油性(含蜡基)的产品不需要检测pH值;多剂配合使用的产品如需检测pH值,除在单剂中检测外,还应当根据使用说明书检测混合后样品的pH值。 | 第四章 1.10 化学破乳法(国家药监局2023年第41号通告) | 适用于油包水型化妆品 | (国家药监局2023年第41号通告)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 | ||
| 第四章 1.10 物理破乳法(国家药监局2023年第41号通告) | 适用于油包水型化妆品 | (国家药监局2023年第41号通告)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 | |||
| 11 | 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的产品,应当检测甲醇项目。 | 甲醇 | 第四章 2.22 第一法 气相色谱法 | 适用于化妆品中甲醇含量的测定 | |
| 第四章 2.22 第二法 气相色谱法 | 适用于含乙醇或异丙醇化妆品中甲醇含量的测定 | ||||
| 12 | 配方中含有乙氧基结构原料的产品,应当检测二噁烷。 | 二噁烷 | 第四章 2.19 气相色谱-质谱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12号通告) | 适用于液态水基类、膏霜乳液类、凝胶类、粉剂、卸妆油类化妆品 | (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12号通告)化妆品中二噁烷的检验方法 | 
| 13 | 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的产品,应当检测石棉。 | 石棉 | 第四章 2.27 偏光显微镜法/扫描电子显微镜-能谱仪法/X射线衍射仪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 | 适用于粉剂类、块状类、膏霜乳类化妆品 | (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化妆品中石棉的检验方法 | 
| 14 | 宣称除臭用途的产品应当检测甲醛。 | 甲醛 | 第四章 4.8 第一法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 (检验方法序号来自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17号通告) | |
| 不适用于含甲苯磺酰胺树脂的指甲油中甲醛含量的测定 | |||||
| 第四章 4.8 第二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 | (检验方法序号来自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17号通告) | ||||
| 15 | 配方中含有甲醛缓释体类原料的产品,应当检测游离甲醛。 | 游离甲醛 | 第四章 4.9 柱后衍生-高效液相色谱法(国家药监局2023年第41号通告) | 适用于液态水基类、膏霜乳液类、凝胶类、液态油基类、蜡基类、粉类化妆品 | (国家药监局2023年第41号通告)化妆品中游离甲醛的检验方法 | 
| 16 | 宣称脱毛用途的产品应当检测巯基乙酸。 | 巯基乙酸 | 第四章 3.9 第一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国家药监局2023年第41号通告) | 适用于液态水基类、膏霜乳液类化妆品 | (国家药监局2023年第41号通告)化妆品中巯基乙酸等8种原料的检验方法 | 
| 第四章 3.9 第二法 离子色谱法 | |||||
| 第四章 3.9 第三法 化学滴定法 | 适用于脱毛类、烫发类和其他发用类化妆品 | ||||
| 17 | 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当检测α-羟基酸项目。 | α-羟基酸 | 第四章 3.1 高效液相色谱法和3.14 高效液相色谱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 | 适用于液体类、凝胶类、膏霜乳类化妆品 | 1、(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化妆品中葡糖醛酸等1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 | 
| 2、(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化妆品中羟基癸酸的检验方法 | |||||
| 葡糖醛酸 | 第四章 3.1 高效液相色谱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 | 适用于液体类、凝胶类、膏霜乳类化妆品 | (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化妆品中葡糖醛酸等1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 | ||
| 酒石酸 | 第四章 3.1 高效液相色谱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 | 适用于液体类、凝胶类、膏霜乳类化妆品 | (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化妆品中葡糖醛酸等1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 | ||
| 羟基乙酸 | 第四章 3.1 高效液相色谱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 | 适用于液体类、凝胶类、膏霜乳类化妆品 | (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化妆品中葡糖醛酸等1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 | ||
| 苹果酸 | 第四章 3.1 高效液相色谱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 | 适用于液体类、凝胶类、膏霜乳类化妆品 | (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化妆品中葡糖醛酸等1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 | ||
| 乳酸 | 第四章 3.1 高效液相色谱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 | 适用于液体类、凝胶类、膏霜乳类化妆品 | (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化妆品中葡糖醛酸等1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 | ||
| 柠檬酸 | 第四章 3.1 高效液相色谱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 | 适用于液体类、凝胶类、膏霜乳类化妆品 | (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化妆品中葡糖醛酸等1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 | ||
| 2-羟基丁酸 | 第四章 3.1 高效液相色谱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 | 适用于液体类、凝胶类、膏霜乳类化妆品 | (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化妆品中葡糖醛酸等1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 | ||
| 乳酸甲酯 | 第四章 3.1 高效液相色谱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 | 适用于液体类、凝胶类、膏霜乳类化妆品 | (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化妆品中葡糖醛酸等1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 | ||
| 扁桃酸 | 第四章 3.1 高效液相色谱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 | 适用于液体类、凝胶类、膏霜乳类化妆品 | (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化妆品中葡糖醛酸等1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 | ||
| 乳酸乙酯 | 第四章 3.1 高效液相色谱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 | 适用于液体类、凝胶类、膏霜乳类化妆品 | (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化妆品中葡糖醛酸等1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 | ||
| 乳酸丁酯 | 第四章 3.1 高效液相色谱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 | 适用于液体类、凝胶类、膏霜乳类化妆品 | (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化妆品中葡糖醛酸等1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 | ||
| 二苯乙醇酸 | 第四章 3.1 高效液相色谱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 | 适用于液体类、凝胶类、膏霜乳类化妆品 | (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化妆品中葡糖醛酸等1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 | ||
| 柠檬酸三乙酯 | 第四章 3.1 高效液相色谱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5号通告) | 适用于液体类、凝胶类、膏霜乳类化妆品 | (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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