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自《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相继出台了相关配套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的责任义务及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原《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已与现行规定不符。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督管理,推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快推进我省化妆品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规范性文件,并更名为《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
(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三)《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46号);
(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5号);
(五)《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44号);
(六)《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06号);
(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
(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信息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九)《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 第1号);
(十)《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公告》(2022年 第90号);
(十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2年 第125号);
(十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共七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指标与等级、评价指标有效期及修复、评价结果应用、异议信息的处理、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及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共2条。主要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含义及内容,信息采集录入的方式等。
第三章评价指标与等级,共5条。主要明确了评价指标、分值、等级标准、评分原则、E级等级情形和新开办化妆品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评价指标有效期及修复,共7条。主要规定了指标有效期、指标修复的含义、三种指标修复情形、信用修复应提交的材料和信用修复决定等。
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共5条。主要规定了分级监管和结果应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开展激励措施、管理措施和惩戒措施。
第六章异议信息的处理,共2条。主要规定了异议申请和异议核查,化妆品企业对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异议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法律责任和施行日期等。
(二)附件为《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设4项一级指标,9项二级指标,总分为1000分。一级指标包括遵纪守法(350分)、监督管理(300分)、正向激励(150分)和社会责任(200分)四项。
四、施行日期
本办法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五、政策解读机关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刘继伦
联系方式:0571-88903267
政策文件: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