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市场监管局、拉萨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食药监管局,局机关各处、所属事业单位: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经2025年第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docx
3:《西藏自治区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xlsx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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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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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5-04-21 | 生效日期 | 2025-04-21 |
有效性状态 | ![]() |
废止日期 | 2030-04-21 |
属性 | 通知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藏药监〔2023〕62号)同时废止。 |
各地(市)市场监管局、拉萨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食药监管局,局机关各处、所属事业单位: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经2025年第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docx
3:《西藏自治区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xlsx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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