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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电子证照的通告 (2024年 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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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25 04:13:48  来源: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2
核心提示: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我局受理的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批发)、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化妆品生产许可、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等7个事项(含核发、变更、延续、换发),实行电子证照。
发布单位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4年 第19号
发布日期 2024-09-23 生效日期 2024-09-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证照申领亮证亮码流程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我局受理的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批发)、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化妆品生产许可、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等7个事项(含核发、变更、延续、换发),实行电子证照。

申请人可通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许可进度-电子证照栏目下载,也可以通过爱山东APP-我的证照栏目,申领获取电子证照正副本信息或自行打印电子证照。电子证照、自行打印的纸质证书与省药监局印制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此前已发放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依然有效。

申请人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531-51795113、51795114。

附件:   证照申领亮证亮码流程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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