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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辽药监告〔202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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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0-11 11:59:08  来源: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316
核心提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等法规文件的规定,我局拟取消未在规定期限内(截至2023年6月30日)提交年度报告的辽宁省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1)。相关产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2023年10月31日前(含10月31日)每个工作日的8:30-11:30、13:00-17:0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
发布单位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药监告〔2023〕86号
发布日期 2023-10-10 生效日期 2023-10-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等法规文件的规定,我局拟取消未在规定期限内(截至2023年6月30日)提交年度报告的辽宁省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1)。相关产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2023年10月31日前(含10月31日)每个工作日的8:30-11:30、13:00-17:0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向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取消上述化妆品的备案。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024-31607030

工作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

附件:   1.拟取消备案化妆品清单.pdf

   2.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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