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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2023〕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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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7-24 09:40:09  来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247
核心提示: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35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发布单位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3〕年第10号
发布日期 2023-07-21 生效日期 2023-07-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35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此前,我局已通过发《通告》、短信等方式多次提醒告知相关备案人于2023年3月31日前提交年度报告,其中未在3月31日前完成年度报告提交的,我局也已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出具限期改正意见,要求相关备案人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截至目前,仍有部分备案人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拟取消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1。

相关化妆品备案人对拟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 2023年7月24日至2023年8月7日期间,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 号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 C 区)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收到异议的,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我局将取消上述化妆品备案。

咨询电话:0551-62999881

特此通告

附件:   1.拟取消备案的产品清单.xls

   2.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docx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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