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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药监综妆函〔2022〕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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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1-14 08:17:44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600
核心提示:充分发挥行业的市场主体作用,鼓励试点企业围绕彩妆、护肤等普通化妆品,在皮肤检测、产品跟踪、个性化护肤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试点。鼓励各试点省(市)药监局在现行的化妆品监管法规框架下,创新监管模式,在产品备案、检测、留样、销售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管方式的优化。通过试点,在符合化妆品产品备案、生产监管、风险监测等相关法规要求下,进行合理优化,既要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又要满足消费者用妆的个性化需求。
发布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药监综妆函〔2022〕625号
发布日期 2022-11-10 生效日期 2022-11-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北京、上海、浙江、山东、广东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药监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探索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可行模式和有效监管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动中国化妆品品牌建设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内容

本次试点自2022年11月开始,为期1年,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探索个性化服务模式。充分发挥行业的市场主体作用,鼓励试点企业围绕彩妆、护肤等普通化妆品,在皮肤检测、产品跟踪、个性化护肤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试点。

(二)探索对个性化服务模式的有效监管措施。鼓励各试点省(市)药监局在现行的化妆品监管法规框架下,创新监管模式,在产品备案、检测、留样、销售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管方式的优化。

(三)研究制定个性化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通过试点,在符合化妆品产品备案、生产监管、风险监测等相关法规要求下,进行合理优化,既要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又要满足消费者用妆的个性化需求。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评估。本次试点工作由国家药监局统一组织,北京、上海、浙江、山东、广东省(市)药监局具体负责实施。各试点省(市)药监局要按照《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流程及要求》,认真组织做好试点实施方案的评估工作,可择优选取1—3家注册人备案人作为个性化服务试点企业。各试点省(市)药监局应当在2022年12月1日前,将首批试点实施方案及有关材料报国家药监局备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省(市)药监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选取有较强生产和研发能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完善、信誉良好的化妆品企业作为试点企业。试点的模式要符合消费者实际需求,具备较高的社会价值和推广价值。

(三)强化总结交流。各试点省(市)药监局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将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推动各试点省(市)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附件:   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流程及要求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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