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规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生产经营企业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 (药监综妆〔2021〕91号)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 (药监综妆〔2021〕91号)

分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0-22 04:49:35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421
核心提示:2021-10-22,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对进一步做好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指出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现场调查取证,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追踪溯源,依法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及时规范上报核查处置信息。
发布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药监综妆〔2021〕91号
发布日期 2021-10-22 生效日期 2021-10-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依法查处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妆〔2021〕6号)要求,现对进一步做好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现场调查取证。凡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其标签标示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代理商)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上述企业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中,应当重点调查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的原料购进与使用、生产记录、产品留样、销售记录等相关情况。

经查,不合格产品为被调查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监督指导企业开展自查,查明产品不合格原因,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消除风险隐患。被调查企业否认抽检不合格产品是其生产或者进口时,应当组织对该企业库存或者留样的其它批次或者同类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要求企业正式出具情况说明,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追踪溯源。对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经营者,其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其现场调查,对不合格产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产品来源流向涉及其他省(区、市)的,应当依法协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代理商)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结合现场调查、抽样检验、经营环节产品溯源、企业陈述等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组织彻查违法产品源头。

三、依法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的化妆品经营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其免除行政处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否认抽检不合格产品是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后经调查核实属于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对其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四、及时规范上报核查处置信息。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要求及时组织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信息,并上传相关执法文书。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1年10月21日


化妆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