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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告知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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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0-13 04:15:38  来源: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517
核心提示:现将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告知书印发你们,请各单位于10月30日前告知还没有“两证合一”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并与企业签定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两份,企业及州市局各一份。
发布单位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10-09 生效日期 2016-10-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yp.yn.gov.cn/Websitemgr/newsview.aspx?ID=f2f8ad28-e1c9-44f8-aca8-eaa6ebe25f8e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告知书印发你们,请各单位于10月30日前告知还没有“两证合一”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并与企业签定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两份,企业及州市局各一份。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9日
 
  联系人:孙文华
 
  电 话(传真):0871-68571965
 
  邮 箱:
 
  ynfdabhc@163.com
 
  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告知书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企业全称):
 
  为顺利完成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两证合一”任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二、已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凡在云南省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凡在云南省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五、为便于统一管理,对2016年底《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到期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六、牙膏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按照国家总局265号公告执行。
 
  七、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八、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网上(
 
  http://125.35.6.84:81/xk/
 
  )受理化妆品生产企业“两证合一”和资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30日。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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