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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5〕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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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5-27 10:53:34  来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3465
核心提示:为加快推进我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便函〔2014〕219号)(附件1)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川食药监办〔2015〕164号
发布日期 2015-05-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fda.gov.cn/CL2434/101567.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便函〔2014〕219号)(附件1)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局要提高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
 
  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市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按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指南》(草案)(附件2)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收集、分析、评价和上报工作,加强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疗机构的沟通联系,并结合监测试点实践,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指南》(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各市(州)局应指定专人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测相关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告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四、市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在收到《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表》(附件3)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严重报告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报告审核,并上报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收到《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严重报告审核、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报告审核。
 
  五、市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发现和收到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填写《化妆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附件4),并立即报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开展调查。
 
  六、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发送到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邮箱(sichuan@adr.gov.cn),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联系人:兰姗 028-86927625,文竹028-86009713。
 
  附件: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

 地区: 四川 
 标签: 不良反应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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