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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停产复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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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11 08:40:06  来源: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460
核心提示: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2014】第11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吉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停产复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7-10 生效日期 2014-07-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lfda.gov.cn/baojsiphi/18955.jhtml
各市(州、长白山),公主岭、梅河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2014】第11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吉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停产复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10日
 
  吉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停产复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停产复产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措施,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行政区域内涉及停产复产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连续停产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或其部分生产车间强化日常监管,并将企业停产情况及时记入企业监管档案。停产情况包括停产时间、原因,停产范围,生产设施、设备情况,原辅料、产品库存情况,预计恢复生产时间等内容。
 
  第四条 停产企业恢复生产前,应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进行自查,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各项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进行验证,确认各项工艺操作在符合工艺要求的良好状态下进行。
 
  第五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停产企业自查达到恢复生产必备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对停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符合生产条件的,停产企业可恢复生产。检查不符合生产条件的,停产企业须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省局不定期对复产企业进行飞行检查。
 
  第六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停产企业复产核查情况记入企业监管档案。复产情况包括复产时间,复产现场核查报告,原辅料、产品库存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停产企业停产期间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停产期间随意复产的企业,由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纳入全省重点检查企业名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地区: 吉林 
 标签: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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