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生产经营企业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省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黑食药监许发〔2011〕133号)

省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黑食药监许发〔2011〕133号)

分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17 10:25:34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23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的部署和要求,在原有备案工作的基础上,省局将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施备案。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许发〔2011〕133号
发布日期 2011-05-27 生效日期 2011-05-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old.hljda.gov.cn/show.aspx?newsid=14672&typeid=18
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的部署和要求,在原有备案工作的基础上,省局将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施备案。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
 
  二、2011年10月1日前已投放市场但未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备案的,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
 
  三、已投放市场且已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局《关于开展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许发〔2010〕19号)有关要求备案的,不需要重新提交资料进行备案,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4个月内申请办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四、自2011年10月1日起,已投放市场但不再生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处
 
  联系人:马铁英
 
  联系电话:0451-88313087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化妆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