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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炫彩发膜界定的复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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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05 08:20:56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2046
核心提示:凡是以改变头发颜色为目的,使用后即时清洗不能恢复头发原有颜色的产品,均为染发类化妆品。其中,通过氧化反应原理进行染发的产品,其使用的染发剂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表7的规定。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123号
发布日期 2014-05-30 生效日期 2014-05-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请界定炫彩发膜是否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函》(苏食药监保化函〔2014〕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凡是以改变头发颜色为目的,使用后即时清洗不能恢复头发原有颜色的产品,均为染发类化妆品。其中,通过氧化反应原理进行染发的产品,其使用的染发剂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表7的规定。你局来函所述炫彩发膜属于染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
 
  此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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