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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进口化妆品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12年第3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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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19 11:18:52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3945
核心提示: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3号)的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不再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2年第39号
发布日期 2012-03-14 生效日期 2012-03-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进出口
备注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2/201203/t20120316_239027.htm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3号)的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不再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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