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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食药监稽〔201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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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0-11 10:47:34  来源: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901
核心提示: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豫食药监稽〔2012〕87号
发布日期 2012-04-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da.gov.cn/CL0566/9945.html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省辖市卫生局:
 
  现将《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重点解决好当前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自2012年4月至11月,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使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显著增强,生产经营秩序显著好转,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违法添加等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提高。
 
  二、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产品范围包括:声称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改善睡眠4类功能的易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的保健食品,宣称美白、染发、祛斑、祛痘/抗粉刺4类易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的化妆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整治范围包括: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整治生产经营管理薄弱企业、委托生产企业、批发市场等。各地可以根据辖区内监管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品种和企业范围。
 
  三、工作内容
 
  (一)摸清整治产品生产经营现状。组织对辖区内易出现违法添加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全面摸底调查,排查潜在性安全风险,确定辖区内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情况、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并在2012年6月20日前如实填报《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添加专项整治摸底调查统计表》(见附件1)。
 
  (二)开展对整治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对辖区内整治产品所涉及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历年监督检查抽验中发现的违规违法企业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原辅料购入及使用情况、生产工艺执行情况、委托生产情况、批准文号合法性、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内容、索证索票及台账建立实行情况。整治期间原则上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至少检查2次,零售单位至少检查1次。检查过程和情况要形成书面记录,并有被检查人签字。省局将适时组织对重点生产企业的突击监督检查。
 
  (三)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验。根据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情况,制定2012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验工作计划,重点针对本次整治范围的企业、产品品种和环节,科学安排,避免重复。抽验应当在监督检查基础上进行,依据《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23号)抽验相关产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及禁限用物质情况。抽验计划于2012年5月10日前报送省局稽查局。省局将选择重点地区组织不定期突击监督抽验。
 
  (四)进一步加强对电视、电台、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检查。重点整治保健食品广告及宣传材料中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专家或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违法行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引导公众树立科学消费理念。要主动宣传严厉打击违法添加行为的工作举措、进展和成效,对违法添加行为要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有力震慑不法分子。
 
  四、工作要求
 
  各省辖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辖区内专项整治方案,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认真部署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尚未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卫生部门抓好落实,职能移交时要一并把此项工作移交到位。
 
  (一)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不断规范生产经营秩序。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各项质量安全制度,督促生产企业加强原料采购管理,按照批准的配方和工艺组织生产,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内容,加强自检,做好真实、完整和连续的自检记录。严格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建立监管信用档案,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
 
  (二)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添加行为。对生产违法添加保健食品、化妆品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照,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对经营含违法添加物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销售,并责令停业;对在检查中发现保健食品、化妆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完成。各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部门要在辖区内选择一定数量企业检查验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确保整改到位,不走过场。
 
  (三)加强地区协查,形成整治合力。各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克服困难,密切配合,加大对违法产品溯源力度。发现违法添加产品涉及辖区外生产经营企业的,要查清产品来源、去向、数量等,并及时函告相关地区监管部门进行协查。接到协查函的监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协查工作,并在30日内反馈协查结果。自专项整治行动开始起每三个月,各省辖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内查明的违法添加产品名单(包含产品名称、批次、规格、生产企业地址等详细信息)报送省局稽查局,同时抄送其他省辖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部门;对于已查明违法产品销售涉及面广、危害性大的,案件查处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地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并将保健食品违法添加情况及时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重大案件和涉及假冒产品的,查处情况随时报送省局稽查局。
 
  (四)加强督查督办,层层落实责任。各省辖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分阶段安排专项检查,开展重点抽查,督促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对未按方案规定执行或整治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工作落实;对整治期间发生保健食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信息报送,做好总结评估。要及时总结本辖区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应等,并将有关信息及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每季度末报送省局稽查局,特殊情况及时报送。要对查处企业整改效果进行检查评估,省局根据情况择机赴有关市、县进行专项检查评估。专项整治总结应在2012年11月10日前报送省局稽查局,总结应反映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请同时报送电子版,报送时表格请使用Excel格式。
 
  (六)定期通报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省局每季度通报一次全省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专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推动不力的提出批评。
 
  联系人:任锐龙
 
  电 话:0371-63280212(传真)
 
  邮 箱:hfdabhjc@163.com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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