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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两品一械”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清单》的通知 (黑药监规〔2023〕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24  来源: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规范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许可权,根据《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黑龙江省“两品一械”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清单》(以下简称《基准清单》),经第46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许可权,根据《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黑龙江省“两品一械”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清单》(以下简称《基准清单》),经第46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基准清单》的要求,依法办理“两品一械”行政许可事项,全面实施优化服务,合理合规裁量,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限。

二、《基准清单》针对128项“两品一械”行政许可事项子项确定了设定依据、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许可时限、许可结果、监督投诉七项内容。要依据具体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申请的事项类别等实际情况,对照基准清单合理行使裁量权。

三、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基准清单》可以作为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基本内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事项,应以《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为基准。

四、《基准清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五、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不与本《基准清单》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在裁量基准范围内进行细化,承诺审批时限进行合理压缩。

六、《基准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黑龙江省“两品一械”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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